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官俊梅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

被告人上官俊梅,女,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俊梅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上官俊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上官俊梅到三门峡市X路金水湾洗浴中心洗澡,在更衣间内趁被害人李××不备将其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00元、一部康佳D363型手机等物品。2009年11月16日,被告人上官俊梅在三门峡市植物园附近被李××发现,后将手提包及包内财物返还给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现金100元,被告人上官俊梅供认不讳,另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刘××、宋××的证言,破案报告、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监控录像、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上官俊梅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俊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5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上官俊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上官俊梅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树祥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俊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上官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