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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买卖合同及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运祥,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艳萍,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买卖合同及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8)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7月24日依法作出(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08)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据此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重新审理,并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胡某某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定于2010年6月4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当庭参加诉讼,其后也未向本院说明其不当庭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罗亮

审判员冯海燕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谭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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