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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省松原阀门厂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松执字第12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x-X。

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松原阀门厂,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8月14日制发(2001)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x元。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2001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02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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