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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厂与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松执字第34-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厂,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组织机构代码x-6。

代表人杨某某,厂长。

被执行人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X镇,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5日制发(2002)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厂货款x.56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02年6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2002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2002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2003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自2003年3月起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人货款x元,所有欠款在2004年11月1日前还清,已付货款x元。本案于2003年11月18日裁定中止执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在双方和解协议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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