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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郑州裕华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196号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晓,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裕华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镇。

法定代表人申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郑州裕华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7元,减半收取968.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某强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尤清波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俊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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