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甲。
法定代理人鲁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
原审被告郑州众生门诊部。
负责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审被告郑州市国棉五厂职工医院。
原审被告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鲁某甲、原审被告郑州众生门诊部、原审被告郑州市国棉五厂职工医院、原审被告张某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7)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7)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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