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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扶余县永信合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执字第649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宁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扶余县永信合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扶余县永信合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松劳仲裁字第X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裁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扶余县永信合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工资款480元。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扶余县永信合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工资款48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松劳仲裁字第X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亚东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九年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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