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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薇等43位职工因与被执行人松原市美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 宁执字第504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

被执行人松原市美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宋薇等43位职工因与被执行人松原市美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于200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仲案字(2007)第160—X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本院于2007年8月30日立(2007)宁执字第503—X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并于2007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扣押并经评估及两次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GP型交流工频柴油发电机组一台、LYO-5型真空冷冻干燥机一台、SG-400/10型途发电力变压器一台、x型变压器一台,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08年11月22日,本院第二次主持召开执行听证会,在43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间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松原市美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43位申请执行人工资及社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费)、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x.75元。如被执行人到期未能偿还则以被执行人所有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的GP型交流工频柴油发电机组一台、LYO-5型真空冷冻干燥机一台、SG-400/10型途发电力变压器一台、x型变压器一台,及已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配电系统设施一套(详细设备名称可见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技术附件两页,18项设备。)抵偿给43位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拆除上述设备所需费用,以及修复为拆除设备所损坏房屋费用(修复以达到能正常使用为标准),均由申请执行人一方负担,不再另作评估。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仲案字(2007)160—X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亚东

审判员刘忠杰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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