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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宁执字第668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152126750514241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9日作出(2007)宁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0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某某24000元,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某某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9日作出(2007)宁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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