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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宁执字第795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3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略)。

被执行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0日作出(2006)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周某某、孙某乙立即偿付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借款5000元;并从2006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行贷款利率付息,被执行人周某某、孙某乙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10元、工本费20元、公告费35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230元,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0日作出(2006)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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