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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松执字第151-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郭县X镇,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8日以(2004)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被告于2004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贷款x元,逾期未还处理抵押物折价清偿。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2004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2004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吴某达成和解协议,吴某以其自有的位于前郭县鲜丰小区的楼房一幢(面积1008平方米,产权证号:前房权私字第X号)及2121.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前国用98字第x号)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执行标的款x.4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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