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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腾煌煤炭有限公司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腾煌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村X路西。

法定代表人逯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济源市腾煌煤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济源市腾煌煤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在二审调查中出现新的证据,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济源市腾煌煤炭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陈启辉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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