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X号东城大厦(公寓)B—501。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哈尔滨出版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旷继东,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望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B区X号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出版社、北京望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1元,由北京博集天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曹俊英
人民陪审员李小香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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