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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傅某、徐某甲盗窃;杨某转移赃物案

时间:2006-06-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石刑初字第53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石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5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7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7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略)。因涉嫌犯转移赃物罪,2006年3月7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傅某、徐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某犯转移赃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方式审理。本院于200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四被告人同意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傅某、徐某甲、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旧历冬月中旬至下旬期间,被告人蒋某、傅某伙同蒋某应(未满16周岁)、蒋某勇(另案)盗窃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乡开办的东山水泥厂生料车间库房里价值1193.00元的钢球385公斤;被告人蒋某伙同颜小波(另案)、蒋某应盗窃了该厂生料车间库房里价值2480.00元的钢球800公斤;被告人蒋某、徐某甲伙同颜小波、蒋某应盗窃该厂生料车间库房价值2635.00元的钢球850公斤。事后,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傅某、徐某甲等人请其运输的钢球系其盗窃所获,并先后三次连夜驾驶长安车将赃物运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桥北林某丙的废旧收购点销赃获币计人民币2710.00元。被告人蒋某三次获赃款计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傅某、徐某甲一次各获赃款150.00元,被告人杨某三次获车费计人民币200.00元。

另查明,2006年3月7日,被告人傅某、徐某甲、杨某到本县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破案后,被告人傅某、徐某甲、杨某犯罪所获赃款被公安机关予以追缴。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盗单位职工陈益安的报案及陈述;证人林某乙、林某丙、徐某丁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图及对现场的拍照;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追缴赃款说明;被告人蒋某、傅某、徐某甲、杨某的户籍证明及其涉案关系人蒋某应、颜小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四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傅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企业财物。其中,被告人蒋某盗窃3次,涉案财物价值计人民币6308.00元;被告人傅某盗窃1次,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193.00元;被告人徐某甲盗窃1次,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635.00元;三被告人盗窃数额均系较大;被告人蒋某、傅某、徐某甲的行为均已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获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被告人傅某、徐某甲、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四被告人尚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蒋某、杨某依法适用缓刑将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略).00元。

被告人傅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380.00元。

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人杨某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蒋某犯罪所获赃款750。00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斌

人民陪审员黄光鸿

人民陪审员田迎春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左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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