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成铁刑初字第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成铁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成铁检公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7日、9月2日,被告人曹某某先后两次窜入成都荷花池成铁局第二办公区X号库房内,盗窃谢某某存放在库房内的“酷比猫”牌中号童鞋9件(每件20双)、小号童鞋16件(每件30双),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曹某某将盗窃的25件童鞋全部销赃给潘某,获赃款6850元,已挥霍。2008年9月11日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及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潘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曹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曹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

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已扣押被告人财产人民币五百元冲抵罚金,不足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被告人曹某某违法所得赃款685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鑫

审判员周静

审判员胡萍

二ОО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成都 成铁 法院 铁路运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