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甲、何某乙等人侮辱案

时间:2000-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黎刑初字第14号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0)黎刑初字第X号

自诉人(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鹰潭市,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高中文化,待业,住(略)。

诉讼代理人邓国强,男,黎川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黎川县X镇X巷X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黎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华山瓷厂下岗工人,住(略)。

辩护人孔某某,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乙(何某仂),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黎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叔。

辩护人叶某某,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黎川县,汉族,文盲,家务,住(略)。系何某甲之婶、何某乙之妻。

辩护人杨某,诚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黎川县,汉族,文盲,家务,住(略)。系何某甲之母。

辩护人马某,诚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黎川县,汉族,文盲,家务,住(略)。系何某甲之外婆。

辩护人付某,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占某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吴某、黄某丙、苏某犯侮辱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占某及诉讼代理人邓国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吴某、黄某丙、苏某及辩护人孔某某、叶某某、杨某、马某、付某,证人官某丁、官某戊、邱某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占某诉称,2000年5月13日上午,我同官某某踏进华联村梓家湾官某某家,次日清早,我独居一室未醒,突然遭到乱撕乱打,何某乙叫嚷“把她的衣裳扒掉去”,官某某的妻子何某甲及吴某、黄某丙、苏某撕打我脸、颈、胸等处,致我多处受伤,随即将我内衣内裤撕剥掉,致使我赤裸裸暴露在十余人面前。自诉人占某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官某己、何某庚、官某丁、官某辛证言、7张摄影照片,华联村卫生所就诊证明,医药费收据及官某某证明材料,据此,自诉人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吴某、黄某丙、苏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侮辱罪,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赔偿医药费84.10元。

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自诉人占某不顾社会公德,与被告人何某甲的丈夫厮混,住进官某壬,有重大过错;当时只是被告人何某甲与自诉人在屋内相互拉扯,不构成侮辱罪;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可采信;要求赔偿的证据不足。有证人官某己、何某庚、喻某、黄某癸、黄某某、刘某、黄某某证言,现场方位图,证人邱某民到庭作证等证据。

被告人何某乙及其辩护人辩称,发生纠纷时被告人何某乙不在场,更没说“把她衣服扒光”这句话,不构成犯罪。有证人涂某、刘某证言、黎川县邮电局通话费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发生纠纷时被告人吴某不在场,不构成犯罪,有证人黄某某证言为据。

被告人黄某丙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丙没有撕打自诉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苏某犯侮辱罪。

经审理查明,1998年秋,自诉人占某与被告人何某甲的丈夫官某某在福州怡康温泉休闲中心打工相识。1999年下半年,2人便同租一房间居住。1999年7月份,被告人何某甲带儿子去福州探望丈夫,见自诉人占某与其丈夫同居一室,如同夫妻一般生活在一起,便与自诉人占某发生争执,并警告自诉人应自重,不要再和其丈夫鬼混在一起,后被丈夫官某某和他人劝说愤然回家。致使何某甲与官某某夫妻感情不和。2000年春节后,自诉人占某与官某某在福州再次相遇,便相约同到温州谋职。被告人何某甲亦继官某某后外出厦门打工。2000年5月13日上午,自诉人占某随官某某回到并住在官某某家。被告人何某甲的父母见状,便于当天中午电话告知在厦门打工的被告人何某甲。被告人何某甲得知此事后,从厦门连夜赶回。

次日早上七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回到黎川便从荷沅坐“摩的”到梓家湾后直奔官某壬,在进大厅的左上重房与丈夫官某某拉扯起来,被官某某的父母劝住,并抱住官某某。被告人何某甲便在隔壁左下重房(系套间)责骂自诉人占某并与自诉人拉扯起来。被告人何某乙、吴某、黄某丙、苏某看到何某甲奔人官某壬或听到发生吵闹后,即先后赶到官某壬。被告人何某甲在拉扯中,将自诉人占某的脸、颈、胸等处抓伤,并扯破自诉人三角短裤,致使其下体裸露。自诉人伤痕经治疗用去医药费8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证人邱某、喻某证言,证明自诉人占某与被告人何某甲的丈夫官某某在福州怡康温泉休闲中心打工相识后同居一室,关系暧昧,与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一致;官某某与自述人占某均述,2000年春节后两人在福州相遇,同去温州谋职,同年5月13日上午同到官某某家居住;黎川县邮电局收费清单证明被告人何某甲在厦门接到家中电话;证人黄某癸、黄某某、刘某、涂某、黄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何某甲坐“摩的”回来直奔官某壬;官某丁、官某某与被告人何某甲供述相吻合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何某甲进宫家后直奔住房找丈夫官某某,被劝阻后在左下重房与自诉人占某发生撕打,抓伤自诉人占某的脸、颈、胸等处,并将自诉人的内裤扯破;证人官某壬证明何某甲扯破自诉人内裤;证人黄某某、涂某、刘某证言证明何某乙、吴某、黄某丙、苏某先后到官某丁家;华联村卫生所证明及2张医药费收据证明自诉人用去医药费84.10元。

自诉人占某提供的证人官某己、何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被告人何某甲提供的官某己、何某庚证言的内容相互矛盾,故对证人官某己、何某某证言不予采信。

自诉人占某提供的证人官某丁、官某辛证言因诉讼代理人取证时,自诉人及二证人同在场,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故对官某丁、官某壬证言亦不予采信。

控诉被告人吴某、黄某丙、苏某参与撕打并共同实施侮辱自诉人的证据不足。自诉人占某提供的证据只有自己的陈述和证人官某丁、官某壬、官某某的证言。但自诉人仅陈述是由何某甲等几个人对其撕打,并没有直接指证其中有吴某、黄某丙、苏某;庭审中证人官某丁证明被告人何某甲等三四人按倒自诉人,撕破自诉人的三角短裤,但没有明确是哪三四个人;证人官某辛证言与官某某的证言也互不吻合。官某壬证明有何某甲、吴某、苏某三人扒自诉人衣服,但证人官某某证明,何某甲几个人来撕打占某,其想上前去劝,但被其父及岳母(黄某丙),婶(吴某)抱住,没有参与撕打占;认定苏某撕打自诉人也无其他证据,证人官某壬证明吴某、苏某撕打了自诉人占某的证言系孤证。且吴某,黄某丙、苏某均相互否定参与实施了侮辱自诉人占某的行为,故控诉吴某、黄某丙、苏某犯侮辱罪,证据不足。

控诉被告人何某乙犯侮辱罪的证据不足。庭审中证人官某丁、官某辛证言证明被告人何某乙在屋外说了一句“把她的衣裳扒掉去”,与官某某的证明材料一致,但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何某甲扯破自诉人占某的内裤是受何某乙的指使,被告人何某甲供述其撕占某裤,是由于一时气愤,而并未听到何某乙说:“把她的衣裳扒掉去”。且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故控诉被告人何某乙的行为构成犯罪,缺乏基本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得知自诉人与其丈夫关系暖昧,还公然同其丈夫到他们的家后,凭一时之气,采取暴力手段与自诉人撕打,并将自诉人的内裤扯破,致使其下体裸露,侵害了自诉人的人格,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自诉人控诉被告人何某甲犯侮辱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自诉人有重大过错,拉扯是在室内进行等,经查属实,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何某甲虽事前没有侮辱自诉人的故意,但在与自诉人占某拉扯中,撕自诉人的内裤时就应当意识到将内裤撕破必致隐密处裸露造成对自诉人的羞侮,因此,被告人何某甲主观上有侮辱自诉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自诉人的行为,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侮辱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自诉人占某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重大过错,本案事发是由自诉人的过错引起,且未给自诉人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免除处罚。自诉人指控被告人何某乙、吴某、黄某丙、苏某犯侮辱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对被告人何某乙、吴某、黄某丙、苏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予以采纳。自诉人占某提出要求被告人何某甲赔偿医药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甲犯侮辱罪,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何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医药费人民币八十四元一角正,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某。

三、被告人何某乙无罪。

四、被告人何某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被告人吴某无罪。

六、被告人吴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被告人黄某丙无罪。

八、被告人黄某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被告人苏某无罪。

十、被告人苏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

审判长陈家民

审判员黄某华

审判员饶秀媚

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