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现代城A区SOHO区C栋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二ОО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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