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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扶余县支行与吉林省扶余县肖家乡十二号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扶余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县新区,组织机构代码x-0。

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松原市农行工作人员,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吉林省扶余县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县X乡。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扶余县公证处出具了(1996)吉扶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1、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扶余支行可持本证书向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按公证书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本案2009年2月19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欠的本金、利息及各项诉讼费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1996)吉扶证字第X号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某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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