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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茶陵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系谭某某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委托代理人陈正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中医院。住所地: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系茶陵县中医院副院长,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请和解,收执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谢雪春,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茶陵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08)茶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茶陵县中医院于2009年4月2日之前补偿谭某某800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鉴定费用5400元,由茶陵县中医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谭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旿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代理审判员陈卫中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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