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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诉王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委托代理人周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委托代理人陶鸿,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负责人严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王X、第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X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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