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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松原市宁江区和平街道办事处拖欠工程款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松执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主任。

上列当事人间拖欠工程款一案,本院于1996年12月16日制发(1996)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x.08元;二、原告给付被告为其垫付的供热费x.88元,手续费650元;三、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9710元由被告承担7703元,原告承担2007元。199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199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1997年1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如下: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X街道办事处将其所有的座落在和平街的办公楼一楼X平米作价x元抵偿欠款,余欠款x元待各住户补齐房款后予以交纳,于1997年2月末付清。本案于1997年1月30日裁定中止执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在双方和解协议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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