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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彩波诉淅川县国家税务局厚坡税务所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行再申字第2号

杨彩波:

你因诉淅川县国家税务局厚坡税务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申诉人的税务登记证已经作废,并未办理验证手续;申诉人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只是承包了厚坡供销社的一组柜台,申诉人不是纳税义务人;被申诉人厚坡税务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送达程序违法;请求对(2005)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依法再审,撤销淅川县国家税务局厚坡中心税务所(98)豫淅国税处字第x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院经复查认为:1、你提交了显示有“声明此证作废”等字样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但你没有证据证明填写这些文字系厚坡税务所的行为,你关于税务登记证已经作废的主张不能成立。2、你虽然和厚坡供销社签订了合同,约定税费由供销社缴纳,但该约定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代缴行为不能成立,你仍然是纳税义务人。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人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回证留在受送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之规定,本案中,你拒收厚坡税务所送达的文书,三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见证人亦在见证栏内签字,证明确实向你送达了文书,该送达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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