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x),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x,x,x)。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x)、梗斯勒•马丁(x)、蔡次•若根(x)。
委托代理人刘德和、许某,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闽辉百货商场,住所地闽侯县X路X号。
负责人林某某。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闽侯县闽辉百货商场投资人。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铭春,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闽侯县闽辉百货商场、林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闽侯县闽辉百货商场、林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闽侯县闽辉百货商场、林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灿明
审判员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潘筝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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