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x),住所地x,x,x,x(德国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x),梗斯勒•马丁(x),蔡次•若根(x)。
转委托代理人刘德和、许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日日有超市,住所地福清市X镇农贸市场二楼。
负责人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系福清市日日有超市负责人,经营地址福清市X镇农贸市场二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告福清市日日有超市、王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福清市日日有超市、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灿明
审判员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潘筝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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