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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争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X路XX大厦XX座X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和解等。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XX大学在校学生,住(略),现住株洲市石峰区XX广场XX大厦XX号,与齐某某系表兄妹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和解等。

申请人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争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株劳仲案字【2008】第X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天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罗湘武

审判员刘某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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