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某某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某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吴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原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厂房过道钢结构工程,被告负责设计、提供施工图纸,总造价为人民币73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建造了上述厂房。2008年1月28日由于上海下大雪,该厂房于2008年1月29日凌晨4点左右倒塌,造成原告设备及材料损坏。现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3万元。

被告辩称,厂房倒塌是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灾害,根据法律规定,遇到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责任,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现合并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厂房过道钢结构工程,厂房过道共2860.2平方米,由被告负责设计、提供图纸,包工包料,总造价为人民币73万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方式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完成了施工。期间原告已支付被告工程款x元,尚留总造价的3%质保金即x元未付。2008年1月29日凌晨,由于大雪积压致该厂房倒塌,造成原告设备及材料损坏。后原告自行委托有关部门检测,认为被告采用的钢架梁材料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此后,原告又另行委托他人重新建造了厂房。2008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3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双方当事人庭审笔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审理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厂房倒塌原因进行鉴定,本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系争厂房倒塌原因进行检测,结论为:经现场检测分析,主要是因图纸设计不规范,表达不明确,施工时选择了不恰当的梁柱节点连接方式,且施工质量较差,梁柱节点焊缝有严重缺陷,使厂房屋盖钢结构存在明显薄弱部位,导致厂房在屋面积雪还未达到设计雪荷载值就发生坍塌。此后原告又提出申请,要求对系争厂房重建费用及坍塌后的废钢残值进行评估,本院又委托上海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结论为:一、厂房过道钢结构工程坍塌后形成的废钢铁其中型钢35.4吨,价格为x元,彩钢板7.6吨,价格为x元,合计价格为人民币x元;二、厂房过道钢结构坍塌后工程重建价格为人民币x元。原告对上述二份报告均无异议。被告对厂房屋盖坍塌原因的检测报告有异议,认为该检测报告没有真实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亦不具有合法性,是无效的司法鉴定文书。被告对重建厂房过道钢结构及废钢价格的报告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不存在赔偿问题。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被告完成了施工,但由于被告图纸设计不规范,表达不明确,且施工质量较差,梁柱节点焊缝有严重缺陷,使厂房屋盖钢结构存在明显薄弱部位,导致厂房在屋面积雪还未达到设计雪荷载值就发生坍塌,对此被告负有全部责任,对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可依据评估报告的结论予以确定。坍塌后形成的废钢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自行运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某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二、被告浙江某某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原告上海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处的废型钢35.4吨、废彩钢板7.6吨自行运回。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鉴定评估费x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慧萍

审判员张开红

人民陪审员贺毅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文菁

审判长顾慧萍

审判员张开红

代理审判员贺毅

书记员邵文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