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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略)。2008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张某乙,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新亚、张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亲属达成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因其朋友王××家人怀疑被害人谷××之子谷宗×使用假币从其家购买啤酒,酒后便与王××等人驾驶豫D-x五菱之光面包车到郏县X乡X村谷宗×家中,因双方协商不成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郝某某准备驾车离开时,被谷宗×、谷××及村上群众拦住不让走,在双方争吵推拉过程中,郝某某驾车从躺在地上的谷××身上轧过,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谷××系胸腹部受到钝器外力积压,致胸部软组织损伤,多根肋骨骨折,肝脾严重破裂,内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郝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郝某某辩解其主观上没有驾车轧死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郝某某具有明显的杀人主观故意,证明事实的关键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因其朋友王××家人怀疑被害人谷××之子谷宗×使用假币从其家购买啤酒,酒后便与王××等人驾驶王××家的豫D-x五菱之光面包车到郏县X乡X村谷宗×家中,因双方协商不成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郝某某准备驾车离开时,被谷宗×、谷××及村上群众阻拦,在争吵推拉过程中,谷××被人推倒在车前,郝某某再次驾车准备离开时,从躺在地上的谷××身上轧过。被害人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谷××系胸腹部受到钝器外力积压,致胸部软组织损伤,多根肋骨骨折,肝脾严重破裂,内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2008年5月15日下午快黑时,大概7点左右,我和王文×、王××还有另外一个朋友我们四个在八一路王文×家喝将近三瓶白酒,王××接到电话说家里有人闹事,我和王文×、王××就骑着摩托车到王家,听王家人讲,下午白庙乡X村有人买王家的啤酒给了假钱,让我们一起去评理,把钱要回来,王××打电话叫来李晓×,王××开着他家的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和我、王文×、王××的父亲、母亲和李晓×六个人就到白庙乡X村找到那家。那家门前水泥路,车朝北停着。王××和其父母亲先下车,我和王文×、李晓×在车上坐。过了一会,我们听见吵起来,我们三个就下车。这时,村X村民都出来了,有的人拿着钢管。其中一个人朝我头上扪了一下,力气也不中,我说:“你别打啦,你要再打就把我打死算了”。那人也就住手了。这时候,我听见人乱吵吵把车砸喽,我就对王××说:“你把车钥匙给我,我把车开走”,这时好几个人朝车凑过来,我让他们几个把人拉开,我和李晓×上了车,我把车发动着,开了大灯,我猛踩一下油门。顺着灯光看见前边有个人影,也不知道到底站着还是躺着,我就急踩刹车,人就在车前不见了。我感觉像是撞住什么东西了。我踩住刹车车停下来,有人把我从车上拽下来,我才知道轧住人了。

2、证人王朝×、李彩×证言证实,2008年5月15日下午其家在白庙乡X村谷宗×买啤酒时收到两张假币,当晚10时许,其给儿子王××打电话让其一起去调换假钱。到谷宗×家后双方协商不成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谷宗×、谷××及村上群众拦住不让他们走,和王××一起去的郝某某驾车离开时把谷××轧死。

3、证人王××、王文×、李啸×证言证实,2008年5月15日下午快黑时,大概7点左右,王××、郝某某、王文×、王××还有另外一个朋友一起在八一路王文×家喝将近三瓶白酒,王××接到电话说下午白庙乡X村有人买王家的啤酒给了假钱,让我们一起把钱要回来。王××打电话叫来李晓×,王××开着他家的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六个人就一起到白庙乡X村找到那家。到谷宗×家后双方协商不成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谷宗×、谷××及村上群众拦住不让他们走,郝某某驾车离开时把谷××轧死。

4、证人谷宗×证言:2008年5月16日晚上我在王朝×的仓库拉了啤酒,给了王朝×1210元钱,后来王朝×给我打电话说我给他有两张假钱让我承认,说我要不承认就要生气,我也没有承认就把电话挂了。我到家后开车进到院子里,就给我叔伯哥谷红×打电话让他帮我卸啤酒,卸完后又帮我把家里存的啤酒搬上车。这时王朝×从面包车上下来来到我的三轮车钱跟我说先不让装车,问我钱要不要,还说要把我的三轮车弄走,我父亲在一边说:“咋恁铁哩”,和王朝×一块一个穿大裤头的人迎面朝我父亲心口打了一拳,把我父亲打倒在地。然和另外几个人看把我父亲打到在地,就想走,我和红杰挡住车头不让走,车上下来人拉我我也不让开。这时,好多人都来了,俺父亲从家里出来来到车跟前,他们看车前有人挡,就往后倒车,我和红杰又跑到车后边。一会有一个人上车把车打着,大灯还开着,轰了几下油门,车猛地往前走了,蹍住我父亲,我和红杰赶紧撵车,我就看见他的车前轮一簸,可能是从我父亲身上过去了,后轮擦着我父亲在地上擦了大约两米左右。

5、证人谷占×、刘玉×、谷延×、谷红×、刘奇×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谷××在车前地上躺着时,有一个男的上到车上把车打着,车灯也亮了,他开着车就正南,从谷××身上碾过去,又把谷××拖出去十来米,俺村的谷占×跑着撵那辆车,把司机从车里拽下来,然后谷占×喊着把车掀翻救人。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现场位于郏县X乡X村西头谷××家门口路面上,记载现场周围情况,现场遗留物品、提取物品情况。车辆痕迹勘验结果记载车辆所留擦刮痕迹及撞击痕迹。

7、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谷××系胸腹部受到钝器外力积压,致胸部软组织损伤,多根肋骨骨折,肝脾严重破裂,内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8、物证鉴定结论证实:现场提取血迹与死者谷××血样所得的DAN图谱一致。

本案还有下列相关证据证实其他事实;

1、被告人郝某某的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郝某某归案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目无国法,在与他人争执过程中,开车轧压被害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郝某某辩解其主观上没有驾车轧死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郝某某具有明显的杀人主观故意,证明事实的关键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现场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郝某某发动车后车灯很亮,其应当看到躺在车前的被害人,且郝某某在归案后也曾供认看见车前有一人影,其所供述与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足以反映出郝某某在明知或应当预见到车前有人的情况下,仍开车加油前行造成从被害人身上轧过,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所辩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该案系民间纠纷激发的偶发案件,有别于其它暴力杀人案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书面请求对郝某某从宽处理,故此,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宏伟

审判员张文钦

审判员张蘅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苗俊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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