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址略。
代表人马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XX,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支公司。住址略。
代表人姚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唐XX,XX支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第八分公司。住址略。
代表人姚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鲁px号牵引车车主,住址略。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XX公司、XX支公司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公司十五日内支付XX公司第八分公司x元。该笔款项直接汇至指定账号XX(中国农业银行赵XX);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95元,由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1497.5元,由XX支公司负担;
三、本案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吕冰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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