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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利东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利东方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戴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利东方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利东方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9月1日之前向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1,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8.50元,由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20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英伟

书记员陆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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