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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邢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濮阳XX公司职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韩X,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濮阳市XX公司职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窦XX,濮阳市华龙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邢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李XX与邢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XX与邢XX自愿按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即位于濮阳市XX生活区X号楼东单元X楼西户住房(地丘号:XX,总建筑面积66.11平方米,个人产权比例100%)归邢XX所有;

二、由邢XX自愿给付李XX经济帮助4000元整;

三、邢XX如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时,李XX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邢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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