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为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0-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张经初字第7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张经初字第X号

原告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汉市X区X街乙号楼X-X号。

法定代某人代某,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桑植县X镇。

法定代某人张甲,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姚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某人王某本,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男,一九七一年十月六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略)。

原告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为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某人代某及其委托代某人王某,被告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某人姚某、王某本,第三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999年1月3日,我公司与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25集电视剧〈澳门风云〉随片广告联播合同书》。我公司按合同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城市范围内,在187家城市电视台播出被告“天源饮料”广告,超出合同约定150家电视台的播放广告。但被告至今未向我公司支付分文。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欠款9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广告合同后,原告没有依合同办事,没有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播出,已严重违约,我公司宽怀大度与原告的代某人张某协商以现金、饮料抵付等形式支付广告费,并签订协议付清了广告费用,已不欠原告的广告费。

第三人张某辩称:我与原告订有协议约定《澳片》的全部利润归我所有,原告也给了我委托授权书,我有权向被告收取广告费用。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一月三日原告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25集电视剧〈澳门风云〉随片广告联播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确保被告的广告在中国大陆150家省市级电视台播出,总播出次数为150台×25次,共计3750个广告位(电视台的名单有合同附件规定);被告给原告支付广告播出费用90万元,在1999年度、2000年度、2001年度各付30万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中国大陆186家省市级电视台播出了被告的广告。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支付广告费。

另查明:1999年6月25日原告武汉大恒星广告公司与本案第三人张某签订《关于承包经营公司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天子山饮品销售管理及《澳》片广告由张某全权负责《澳》中全部利润归张某所有,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盖有北京市大恒星广告有限公司公章的给张某的委托授权书,及与张某结算广告播出费的部分结算依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各方陈述、《25集电视剧〈澳门风云〉随片广告联播合同书》、《关于〈澳门风云〉随片广告联播合同补充协议》、《关于承包经营公司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及各电视台播出广告的播出回执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25集电视剧〈澳门风云〉随片广告联播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自觉履行。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张某签订《关于承包经营合同有关问题的协议》中虽然约定的《澳》中全部利润归张某所有,但并未授权张某直接与被告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广告播出费的结算。原告与被告的广告合同关系同原告与第三人因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某与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因协议而产生债权债务是应由其双方处理,张某未取得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张某不能代某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代某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广告费的结算。被告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将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结算其行为不当,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的将广告费已与张某结算并支付给张某,就是支付给了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张某以其持有盖有北京市大恒星广告有限公司公章的授权书及其与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而辩称自己有权代某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广告费结算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被告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给原告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全部的广告播出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原告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播出费九十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息本金六十万元,其中三十万元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计算,三十万元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武汉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五百一十元,由被告湖南张家界天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聂启明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李京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姚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