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陈某、固镇县博济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固民一初字第34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吴松,固镇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艳美,固镇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固镇县博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4,地址:固镇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敏,安徽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8,地址:固镇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运本,安徽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安徽省固镇县博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济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以下简称固镇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博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8月23日,被告陈某驾驶被告博济公司所有的皖x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固镇县X乡陆集驶往该乡门东王某,在安圩村门口由东向西行驶时,刮同方向行驶的原告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被送至固镇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张某某的伤情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伴全瘫,在治疗期间,原告张某某突然发生不明原因的低血压,生命垂危,在固镇县中医院的安排下送到蚌埠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好转后又返回该院治疗,由于原告张某某截瘫及大小便失禁的迹象没有得到改善,在该院安排下,原告又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进行治疗,但仍不能治愈。原告张某某于2008年11月18日出院回家继续休息治疗。后经鉴定原告张某某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需1人长期护理。另外,事故车辆在被告固镇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险。原告张某某损失为医疗费x.44元、伤残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交通费2248.9元、伙食费1077元、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587.75元、护理费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54元、轮椅费200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x.09元,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固镇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x元,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x元,剩余x.09元,扣除被告博济公司已赔偿的x元,由被告陈某、博济公司连带赔偿。

被告陈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原告张某某要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陈某是被告博济公司的驾驶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博济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张某某损失的计算过高,且有些项目不应赔偿,事故车辆已在被告固镇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请求先由被告固镇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差额部分,被告博济公司愿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固镇支公司辩称,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被告固镇支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系被告博济公司的驾驶员,2008年8月23日,被告陈某驾驶公司的皖x号轻型普通货车为公司送货,从固镇县X乡陆集驶往该乡门东王某,在安圩村X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刮同方向行驶的原告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某被送至固镇县X乡卫生院紧急抢救,花去医疗费713元,当日又被送到固镇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张某某的伤情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伴全瘫,在该院治疗43天,花去医疗费x.30元,经该院同意,原告张某某转到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12天,在该院花去医疗费4486.86元,好转出院。2008年11月1日,原告张某某因双下肢全瘫未愈向固镇县中医院申请到外院继续治疗,经该院同意后,原告张某某又到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治疗16天好转出院,花去医疗费8867.28元,并根据该院配置腰围以固定腰椎的建议,原告张某某购买腰围花去798元。经固镇县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张某某因车祸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伴,脊髓受压,引起双下肢截瘫,大小便失禁,经治疗后无好转,目前状况构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且需1人长期护理,花去鉴定费1200元。另查,原告张某某丈夫已去世多年,其子吴志强于X年X月X日出生,现就读于固镇县私立谷阳中学。被告博济公司为皖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固镇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覆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x元,该起事故发生上述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博济公司已赔偿原告张某某x元。原告张某某为治疗而支出了一些交通费用。

上述事实有学校证明、户口本、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交通费票据、保险单、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原告张某某伤残,侵害了原告张某某的健康权,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被告陈某是在作为被告博济公司的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了本起交通事故,故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应有被告博济公司进行赔偿。原告张某某到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治疗是在此前治疗均未能治愈的情况下换院治疗,是其治疗所必要的,故其在该院治疗合理的花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某关于住院期间的误工、护理、伙食补助及营养等费用及交通费的计算不尽合理,本院酌情确定。由于本起事故给原告张某某造成了严重的伤残,给其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张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酌情确定。因事故车辆在被告固镇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此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被告固镇支公司应在相应保险的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进行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博济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的损失总额为x.98元(医疗费x.44元、伤残赔偿金3556.30元/年×20年=x元、误工费9.74元/天×71天=691.5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0元/天×71天=2130元、出院后护理费x元/年×20年=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10元/天×71天×2=1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交通费1200元,合计x.9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某理赔各项损失x元(其中医疗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伤残赔偿金x元,合计x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覆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不计免赔险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某理赔各项损失x元。

被告安徽省固镇县博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x.98元[计算方法:(x.98元-x元)=x.98元],扣除已赔偿的x元,被告安徽省固镇县博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再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x.98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两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981元,原告张某某负担302元,被告安徽省固镇县博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79元。鉴定费用1200元,由被告安徽省固镇县博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钱利

审判员沈云鹏

人民陪审员姜灯平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