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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家出版社与张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2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家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省姜堰市文化馆副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雅静,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三利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归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上海百家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1日出版了《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系列光盘。该系列光盘包括动物、植物篇以及生活、人物篇等若干手绘图片,打开光盘的“帮助”栏,显示“绘图张某某”字样。

2004年8月1日,上海百家出版社出版发行《小学生课堂好作文(3年级)》一书,该书主要内容是小学生示例作文赏析以及点评,在部分页面的题目位置、文章结尾位置配有与文章内容对应的卡通类插图。截至2007年6月,涉案书籍共印刷五次,印数为x册。

经比对,涉案书籍中的插图与《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光盘所载卡通图片相同的为88幅,使用幅次为121幅次。其中涉案书籍中名为“o女孩”、“e女孩”、“a男孩”等29幅次图片,系光盘中相同图片的部分内容,不是全图。另外,张某某提供的手绘图稿与《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相比,其中80幅原稿图系线条图,无着色痕迹。

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网公司)从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书籍并销售了该书。

张某某为本案诉讼购买涉案图书三本,支出46.1元,支出信函邮寄费10.8元,交通费602元,律师费6000元。庭审中,张某某明确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为每幅次图片100元,乘以5倍计算。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某提交了其主张权利作品的原稿图,已经出版的《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系列光盘亦明确标明光盘收录作品的作者系张某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确认张某某享有其主张权利作品的著作权。

上海百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小学生课堂好作文(3年级)》一书中共使用了上述系列光盘中的作品88幅计121幅次,该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上海百家出版社作为涉案书籍的出版方,未对书中插图的来源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侵害了张某某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审法院参照相关稿酬标准、考虑张某某的创作难度、使用幅次、上海百家出版社的侵权情节酌情判处具体赔偿数额,并对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当当网公司销售的涉案书籍系通过合法渠道购入,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上海百家出版社、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带有涉案图片的《小学生课堂好作文(3年级)》一书;二、被告上海百家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新闻出版报》上公开向原告张某某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报刊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上海百家出版社承担;三、被告上海百家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一万元及合理支出四千零五十六元九角;四、驳回原告张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海百家出版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上海百家出版社的上诉理由是:《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系列光盘上署名是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张某某应提供其与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张某某享有的权利存在瑕疵。《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系列光盘是正版出版物,上海百家出版社作为善意取得使用权的最终用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和《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张某某、当当网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系列光盘于2001年10月1日出版发行,光盘彩封上注明“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出版”。该系列光盘收录了动物、植物篇及生活、人物篇等若干手绘图片,均为彩色图片。光盘彩封上还标明“本光盘……不仅适用于各种卡通连环画册和儿童读物中的插图、插画,还可以作为儿童绘画的参考和范画”字样。打开光盘的“帮助”栏,显示“绘图张某某”。张某某还提供了手绘图稿,其中80幅原稿图系线条图,无着色。

2004年8月1日,上海百家出版社出版发行《小学生课堂好作文(3年级)》一书,该书主要内容是小学生示例作文赏析以及点评,在部分页面的题目位置、文章结尾位置配有与文章内容对应的卡通类插图,均为黑白图片。截至2007年6月,该册图书共印刷五次,印数为x册。

经对比,《小学生课堂好作文(3年级)》一书中的121幅插图与《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光盘中收录的88幅卡通图片相同,其中有部分图片是多次使用。并且,涉案图书中名称为“o女孩”、“e女孩”、“a男孩”等29幅图片系光盘中相同图片的部分截取,不是全图使用。

当当网公司销售了涉案图书,该书系从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购进。

张某某为本案诉讼购买涉案图书三本,支出46.1元,还支出信函邮寄费10.8元、交通费602元、律师费6000元。

上述事实,有张某某出示的图稿、《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光盘、《小学生课堂好作文(3年级)》一书、当当网公司出具的进货单等证据材料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公开出版发行的《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系列光盘标注的署名,可以认定张某某是该光盘中收录作品的作者,张某某进一步提交了部分相关作品的原稿图,据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张某某对《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系列光盘收录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上海百家出版社提出张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存在瑕疵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查明的事实,《小学生课堂好作文(3年级)》一书中共使用了《手绘卡通插画大百科》系列光盘中收录的作品88幅,总计121幅次,该使用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害了张某某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上海百家出版社作为涉案图书的出版者,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的作品使用情况,本案中,上海百家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中大量使用涉案图片,该种使用方式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光盘彩封上标明的文字是对光盘内容的说明,并无授权他人在合理使用范畴之外使用涉案图片的意思表示,因此上海百家出版社提出的其有权使用涉案作品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确定经济赔偿数额问题,原审法院考虑到涉案图书的主要内容是作文写作方法、技巧以及范文赏析和点评,插图部分仅是配合前述内容、用作点缀之目的,并以此为基础综合参考相关稿酬标准、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使用幅次、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了具体的赔偿数额,并对合理诉讼支出予以支持。原审法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上海百家出版社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本院亦不予支持。

当当网公司销售的涉案图书系上海百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正规出版物,并提供了合法购书渠道,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该侵权图书。

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上海百家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张某某负担500元(已交纳),由上海百家出版社负担18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2元,由上海百家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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