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111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26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某京、王某楠,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30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史春辉,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陈某、王某甲自愿认罪,根据我院的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王某甲及辩护人刘某京、王某楠、史春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8日20时许,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大门外的一个烤肉串摊处,被告人陈某、王某甲持啤酒瓶无故将梁某某(男,23岁)、杨某辛(男,22岁)扎伤。经法医学鉴定,梁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上限),杨某辛的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公安机关接到王某乙报案后,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后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梁某某、杨某辛的陈某,证人王某乙、张某丙、杨某丁、王某戊、薛某某、张某己、任某、刘某、张某庚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工作说明,诊断证明、人体损伤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某、王某甲的庭审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甲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认定被告人陈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依据不足。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现,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和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王某甲属于初犯和偶犯,没有前科劣迹,自愿认罪,有立功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提出的其系从犯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对被告人陈某、王某甲分别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11年10月17日止)。

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尖刀二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欧春光

审判员胡爱军

人民陪审员郑雪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