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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刑初字第54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2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和县,大学文化,系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7月29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于2008年7月29日9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南口遇民警盘查时,不配合民警工作,拒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后在民警对其口头传唤欲带至派出所接受审查时,被告人郑某某用脚将警车(京x警)右侧前、后车门踢坏,并将民警尹某某的右肘关节部踢伤,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凌某、张某某证言,北京医区总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锦新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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