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唐某某诉被告王某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建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占成,系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唐某某诉被告王某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乡村民,原告于2009年春同被告到黑龙江省伊春市务工,从事建筑工作。2009年7月份由被告带工,其答应由其支付原告工资。但在原告完成工作向其催要工资时被告拒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9年8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据,并承诺同年12月1日还款。但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务合同,也没有形成实际上的劳务关系。原告当时给路桥公司施工,其工资款应由路桥公司支付。此外2009年7月份原告从被告处借款,这个款项与拖欠的工资差不多。综上被告不能给付原告工资款,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乡村民。2009年初原告随被告到黑龙江省伊春市打工,从事建筑公路护坡工作。同年6月份在他人带工期间,发生了拖欠工资款的情况。经被告王某丙与工程项目经理张峰协商,由被告负责带领包括原告在内的工人继续施工,工资款由被告负责清算。原告等人工作至2009年8月2日,因被告未给付工资工程停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9年8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据,记载“王某甲、王某乙、唐某某总计x元,欠款人王某丙,还款日期2009年12月1日”。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欠款。2009年12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据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并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2009年初原告随被告外出打工,同年7月经被告与公司商订由被告带工并负责工资等事宜,后被告又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欠据上约定的还款日期履行给付义务,继续拖欠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应向黑龙江路桥公司主张劳务报酬的辩解意见,这与被告当初承诺与公司结算工资并付款的事实相悖。此外因原告等工人认定被告为负责人付出劳动,与公司不发生直接关系而使向公司主张权利成为不可能。为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由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如有争议可由被告与公司再行结算。因此被告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的原告等人借款等事实,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且存在瑕疵,此争议如有必要被告可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丙给付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唐某某劳务报酬x元及利息(自2009年12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宏涛

审判员彭九军

人民陪审员郝爱国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姚建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