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张某某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住所地前郭县X镇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4。

代表人刘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工作人员,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x。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前郭县公证处出具了(2007)吉前证执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1、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可持本证书向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9999.36元,利息5332.22元。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公证书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本案2009年4月15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在松原日报刊登了悬赏执行公告,本院对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执行线索并全部执行回款的,给予1000元奖励,但至今未有举报人提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07)吉前证执第X号公证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包琦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