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与杨某、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崇民初字第432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

负责人宋某甲,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经易集团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村甲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男,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芦某,男,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以下简称前门支行)与被告杨某、被告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卫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门支行之委托代理人尚娟,被告杨某之委托代理人谷某,泰丰房地产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门支行诉称:前门支行与二被告于2004年9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x-014-x号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该合同约定:前门支行向杨某提供x元贷款,用于杨某购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东区中国企业家大厦X号房,借款期限为自2004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5日;贷款利率为4.8‰,杨某还款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还款总期数为120期,合同期内,杨某应当每月归还原告前门支行借款本息7797.16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同时约定,杨某如果累计六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前门支行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被告杨某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息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利息。泰丰房地产公司对杨某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如合同履行中有争议发生,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前门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门支行依约在合同签订当天向杨某发放贷款x元。但杨某从2007年11月起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泰丰房地产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前门支行现诉请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杨某提前偿还借款本金x.06元人民币;2、被告杨某偿还利息(包括罚息)x.01元人民币(计至2008年4月9日)及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本息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3、被告杨某承担本案诉讼费;4、被告泰丰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杨某辩称:我方认可前门支行的起诉事实及我方欠款本金和利息,但是不同意偿还罚息,我方认为罚息条款是格式合同规定的霸王条款。而且我方已经将用贷款所购房屋归还给了泰丰房地产公司,故现在房屋贷款应当由泰丰房地产公司承担。

被告泰丰房地产公司辩称:我方认可前门支行的起诉事实,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罚息有异议,该罚息约定过高,罚息条款是霸王条款,不同意支付罚息。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6日前门支行和杨某、泰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014-x号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该合同约定:前门支行向杨某提供x元贷款,用于杨某购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东区中国企业家大厦X号房,借款期限为自2004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5日;贷款利率为4.8‰,杨某还款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还款总期数为120期,合同期内,杨某应当每月归还原告前门支行借款本息7797.16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同时约定,杨某如果累计六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前门支行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被告杨某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息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利息。泰丰房地产公司对杨某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如合同履行中有争议发生,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前门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门支行、泰丰房地产公司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杨某在合同上签字。

前门支行依约于2004年9月16日向杨某发放贷款x元。

杨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止到2007年11月,杨某尚欠原告贷款本金x.06元,及暂时计算至2008年4月9日的利息、罚息共计x.01元,对于上述欠款,泰丰房地产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查,该合同签订了将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东区中国企业家大厦X号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条款,但并未进行抵押权登记。

另查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于2005年2月28日名称变更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

上述全部事实有经杨某和泰丰房地产公司确认由前门支行提交的各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借款人贷款账户基本信息、拖欠明细和名称变更通知,还有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内容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另杨某向本院提交其与泰丰房地产公司签订就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东区中国企业家大厦X号房的退房协议,双方约定以退房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泰丰房地产公司代杨某还房屋所欠贷款,对此证据前门支行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前门支行与杨某、泰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三方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前门支行依约履行放贷义务后,即享有按期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杨某在使用贷款后,便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这是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对此,杨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前门支行依约定要求杨某提前偿还其所欠全部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泰丰房地产公司就杨某借款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前门支行要求泰丰房地产公司对杨某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杨某和泰丰房地产公司认为罚息条款是格式合同规定的霸王条款罚息约定过高的抗辩,本院认为,贷款业务属于金融机构专营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均有相关规定,故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应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本案中前门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其有权对逾期贷款部分计收利息,即罚息。本案借款合同中,此条款作为一项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亦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故本院对此抗辩不予支持。对于杨某提出其已经将用贷款所购房屋归还给了泰丰房地产公司,现在房屋贷款应当由泰丰房地产公司承担的抗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杨某和泰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退房协议与杨某和前门支行借款合同没有直接关联,不能免除杨某向前门支行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故本院对此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杨某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六元零六分,并支付截止至二00八年四月九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一万九千七百四十七元零一分及自二00八年四月十日起至上述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杨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杨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杨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八十元,由杨某、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届期未交纳,视为撤回上诉。

审判员孟卫明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子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