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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10年4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9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是马某显(另案处理)在泌阳县泌阳县幼儿园盗窃禹某某的红色轻骑铃木x-3B摩托车,仍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825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2、2010年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是马某显在泌阳县X镇西关居委牛庄村王某某院内盗窃得来的白色五羊本田x-H摩托车,仍以1200元购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693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3、2009年10月份,马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300元的价格购买马某显在舞钢市X镇朱兰大道盗窃的美的牌空调KFR-26W-X室外机一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机价值840元。

4、2009年10月份,马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500元钱的价格购买马某显在河南省舞钢市X路盗窃王某某的黑色本田x-41A弯梁摩托一辆,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价值2400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马某显的多次供述,被害人王某某、汪某某、禹某某等人控诉与陈述,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泌价证鉴(2010)X号、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购买摩托车发票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马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缴纳罚金,有悔过表现,可予以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管制刑期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袁长生

二O一0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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