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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漯周高速公司)劳动争议及辞退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男,回族,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周商路X路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星东,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公司职员。

原告秦某诉被告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漯周高速公司)劳动争议及辞退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联合,被告漯周高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星东、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诉称,原告自2000年10月到被告处工作,在订立合同前后,被告收取原告押金及培训费x元。原告上班之后,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从不敢违反单位的纪律。然而,2008年12月9日,被告却以原告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原告辞退,文号是豫漯周界公字(2008)X号。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文件和相关规章制度及收取押金、欠缴社保费用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收取原告的押金及培训费x元和相应利息,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继续履行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2008年11月至裁决生效之日起的工资及奖金。

被告漯周高速公司辩称,公司辞退原告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原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在其本人,公司无责任;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没有欠发原告的工资报酬。综上,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原告秦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培训费、风险抵押金收据3张,以此证明被告收取原告培训费、风险抵押金x元的事实;2、原告与被告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李文春的对话录音光盘1张,以此证明原告不存在违纪事实,被告未在调查的情况下进行辞退,应属事实不清。

被告漯周高速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劳动合同书1份,以此证明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8月至2009年7月31日,合同书第七条第二项约定: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2、处理决定1份,3、会议纪要1份,4、考勤管理规定1份,5、公告照片2张,6、通知1份,此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制度依据;7、2008年11月考勤表、打卡明细表各1份,8、处理通报1份,9、处理决定、检讨书各1份,以此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10、请示、批复各1份,11、会议纪要1份,以此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定程序;12、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证明1份,以此证明公司对原告欠缴社会保险费无过错、欠缴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13、工资账户查询单1份,以此证明公司已按原告的实际工作情况,如数如期支付了工资报酬。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义,对证据2、3、4、5、6认为辞退没有合同约定,更不符合法律规定,辞退不适用非国营企业,考勤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辞退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作为处分的依据,且考勤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原告属养护工区的人员,应按调配方案执行;对证据7、8、9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存在违纪事实,12次未打卡因队长蒋哲派自己到周口修车等公事,两天未打卡是调休,是经过蒋哲批准,2007年4月的处分决定及检讨书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0、11认为辞退违法,没有事实依据;对证据12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培训费已培训支出,不应退还;对证据2认为不能证明原告不存在违纪和公司未经调查的事实。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庭审,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2年10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07年7月27日,原、被告最后签订劳动合同1份,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2002年12月10日原告分别交纳风险抵押金650元和培训费1500元,2007年10月12日原告补交风险抵押金3500元,被告共收取原告风险抵押金x元和培训费1500元。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应当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原告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被告有权依法给予行政行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6月18日,被告工会和人力资源部召开公司机关各部门、收费站、工区、路政大队代表征求对《员工考勤管理规定》意见会,提出《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中采取四次打卡的方式不太适合养护工区工作时间,建议改成一天打卡三次等,请假手续应当完善,员工如有正当理由,领导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及时批准。2008年7月14日,被告下发并公示了《考勤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下班时间由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收费站、养护工区、路政大队(不含后勤管理人员)、交警协管员等业务部门的作息时间,由主管副总经理根据工作性质进行调配,并把调配方案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2008年11月打卡明细表显示原告4次上午未签到,2次中午未打卡,6次下午未签退,2天未打卡。2008年12月1日,被告向工会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辞退秦某同意的请示》,2008年12月3日工会委员会作出了同意辞退的批复,2008年12月9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了辞退处理决定。原告得知后,自2008年12月9日没有工作,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1月工资1109元,12月工资450元。2008年12月30日原告不服处理决定向(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周劳仲裁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原告在到被告处工作前,在周口地区汽车配件公司参保。由于原告的社会保险关系没有转至被告处,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能缴纳。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原告领取的12个月的工资共x.45元,每月平均为1968.87元。

本院认为,被告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考勤管理规定》的制定不符合上述规定,且不符合法律规定,非国营企业不适用辞退方式,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告属养护工区的职工,根据养护工区的工作性质,被告不能仅凭打卡明细表和考勤表来认定原告无故未打卡,而应查清未打卡的真正原因,慎重处理。综上,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辞退处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缺乏事实根据,应予撤销;对原告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补发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7月31日止的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09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应协商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收取原告的风险抵押金及培训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应予退还。根据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虽不完全在被告,但被告有代扣代缴义务,也应该依法缴纳。因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原告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被告应给予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08年12月9日被告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秦某作出的辞退处分决定。

二、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07年7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发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7月31日的工资x.96元(1968.87元/月×8月-450元),并协商续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被告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x.09元(自2002年10月至2009年7月按7年计算7个月,每月按平均工资1968.87元计算)。

三、被告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和原告秦某依法缴纳从2002年10月至2009年7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无法缴纳时,由被告补偿原告因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四、被告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秦某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和培训费x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交纳之日起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认退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省漯周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禄东峰

审判员:马声亮

审判员:江红英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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