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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12204号

原告北京青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白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白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明占、刘影,被告城建四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白公司诉称,2002年7月31日,我方与城建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我方向城建四公司施工的崇文区安化北里危改项目住宅楼工程供应混凝土。后我方如约向城建四公司供应混凝土,经双方结算确认我方供混凝土的总货款为x.60元。城建四公司给付我方货款270万元,尚欠x.60元货款至今未给付我方。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城建四公司给付所欠货款x.60元,支付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城建四公司承认青白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城建四公司承认青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青白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城建四公司应当向青白公司支付货款x.60元,但因双方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故本院对青白公司要求城建四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城建四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北京青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二十一万七千七百一十七元六角,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北京青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二百七十八元,由北京青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七十九元(已交纳),由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万六千零九十九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二百七十八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贾琤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叶舜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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