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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甲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玉凤,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某乙(系原告之父),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郝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凤、郝某乙,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某甲诉称:原告郝某甲与被告刘某原是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恋,双方经协商于2007年8月29日离婚。双方离婚后,被告经常纠缠原告要求复婚,并保证改过自新,原告便同意与被告复婚。2008年8月25日,原、被告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取名刘某宇。被告在双方复婚后旧病复发,夜不归宿,酒后打骂被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难以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称被告有婚外恋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某甲与被告刘某系中专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5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7年8月29日,双方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登记离婚。2008年8月25日,原、被告复婚,并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登记。2009年3月30日婚生一子取名刘某宇。后双方偶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之间出现矛盾。2010年8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且恋爱时间较长。虽然双方婚后偶尔出现生气吵架,但并没有本质上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互相体贴,互相理解,多加强思想和感情方面的沟通交流,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同时由于婚生子刘某宇尚幼,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双方都应为孩子作出让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郝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时满良

人民陪审员蔡玉琳

人民陪审员顾田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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