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松原市华兴建材经销处、松原市政府机关劳动服务公司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松执字第182-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第一被执行人松原市华兴建材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

第二被执行人松原市政府机关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12月22日制发(1997)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松原分行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逾期未能偿付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二、被告服务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325元由经销处负担。申请执行人于199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1999年7月14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制发(1998)松执字第X号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7)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包琦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