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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朱某乙、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松执字第94-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行长。

第一被执行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建银建筑公司经理,住(略)。

第二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主任。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12日制发(2002)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确认:一、被告朱某乙于2002年8月12日偿还所欠原告吉林银行松原分行借款本金x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二、被告单家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朱某乙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3年6月26日,因二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制发(2003)松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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