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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前郭县供热公司水政监察处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行非诉审字第57号

申请人前郭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占文,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前郭县供热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经理。

申请人前郭县水利局与被申请人前郭县供热公司拖欠水资源纠纷一案,申请人前郭县水利局现对前郭县供热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撤回。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前郭县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范炜旭

代理审判员刘松媛

代理审判员孙洪江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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