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北省泊头市光华建筑器材厂与段某、甘某某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6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泊头市光华建筑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爱勇,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晓拓,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星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晓拓,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星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河北省泊头市光华建筑器材厂(以下简称光华器材厂)与被上诉人段某、甘某某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5日及3月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华器材厂在一审中起诉称:2003年6月21日,光华器材厂与北京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光华器材厂出租建筑器材给龙熙公司使用,龙熙公司支付租金。2005年9月6日,龙熙公司最后一次退还租赁物,共发生租金x.49元,龙熙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x.49元,并有价值x元的租赁物未退还,没有退还的租赁物至2008年9月30日又发生租金x.06元。2007年11月20日,龙熙公司注销。段某、甘某某系龙熙公司的股东,也是清算组成员,段某、甘某某明知光华器材厂的联系方式而没有通知光华器材厂申报债权,使光华器材厂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段某、甘某某应当赔偿由此给光华器材厂造成的损失。光华器材厂起诉要求段某、甘某某赔偿租金损失x.55元,未退还租赁物的损失x元及违约金损失x.49元。

段某、甘某某在一审中共同答辩称:光华器材厂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债权,且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段某、甘某某注销龙熙公司的程序合法,段某、甘某某没有赔偿责任。不同意光华器材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21日,光华器材厂(甲方)与龙熙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架子管、扣件、顶托等建筑器材,乙方给付甲方租金,并约定了单价;乙方于下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租金,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全月租金金额加收1%的违约金;租用期间租赁物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不准改制,退还时如发现损坏丢失,按合同附件收取修理费及赔偿费;乙方租用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租期以甲方仓库办理的经乙方经办人签字的领料单和有甲方经办人签字的退料作为租用财产和结算租金的凭证。租赁合同及其附件还约定了损坏或丢失租赁物的赔偿方式。

龙熙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龙熙公司2005年5月20日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甘某某出资4600万元、段某出资400万元。2007年8月20日,龙熙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注销龙熙公司,同意清算组所做的清算报告。2007年8月24日,龙熙公司在《京华时报》上刊登公告,内容为:龙熙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特此公告。2007年8月30日,龙熙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2007年10月20日,龙熙公司出具清算报告,内容为: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于2007年8月20日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算核查,现已完成清算工作;现就清算结果报告如下:1、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2、已经结清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3、已经于2007年8月24日在《京华时报》上发布公司注销公告。甘某某和段某在清算小组成员处签字。2007年11月14日,工商部门发给龙熙公司企业备案核准通知书,内容为:你企业申请的备案登记内容,已经我局核定,准予备案,备案内容为:清算组成员段某、甘某某,清算组组长甘某某。2007年11月20日,工商部门准予龙熙公司的注销申请。

本案审理中,段某、甘某某不认可光华器材厂提交的租赁合同上龙熙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经该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租赁合同上龙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在工商部门备案的一致。

在该院审理过程中,光华器材厂为证明其履行租赁合同和龙熙公司拖欠租金和租赁物,提交租金结算单、2003年6月至2005年5月期间每个月的租赁费结算单、张某甲、袁某某、张某乙、夏某某等人签收的租赁送货单、租赁退货单以及龙熙公司付款的转账支票,在租金结算单和租赁费结算单上并没有龙熙公司及其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段某、甘某某否认租赁送货单和退货单上签字的人员是龙熙公司的员工。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光华器材厂与龙熙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但光华器材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龙熙公司拖欠其租金及租赁物,即光华器材厂不能证明其是龙熙公司的债权人。光华器材厂主张段某、甘某某作为龙熙公司的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光华器材厂造成损失,证据不足,其要求段某、甘某某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河北省泊头市光华建筑器材厂的诉讼请求。

光华器材厂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首先,光华器材厂同龙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其次,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行为。2003年6月22日至2005年4月29日期间,光华器材厂陆续向龙熙公司交付了合同所约定的租赁物,龙熙公司也向光华器材厂退还部分租赁物品,并向光华器材厂支付了部分租金共计人民币x元。龙熙公司认可通过转帐支票向光华器材厂支付了部分租金。段某及甘某某对龙熙公司已支付的租金也认可。光华器材厂据以主张拖欠租金的依据是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及租赁送货单和租赁退货单。租赁送货单和租赁退货单上有龙熙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上述证据足以确定租赁单价,租赁品种,租赁时间。可以计算出合同总价款。证人吴某东也能够证明光华器材厂曾经雇佣吴某东送货至龙熙公司的工地。光华器材厂主张龙熙公司欠款属实,因此是龙熙公司的债权人。段某及甘某某在明知光华器材厂联系方式的前提下,未通知光华器材厂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龙熙公司的注销给光华器材厂造成了损失,段某及甘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光华器材厂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光华器材厂的诉讼请求。

段某及甘某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光华器材厂应该对于其主张进行举证,但是光华器材厂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光华器材厂提交的租赁送货单和租赁退货单上的签收人不是龙熙公司的员工,证人吴某东因与光华器材厂之间存在雇佣的关系,有利害关系,其证言没有效力。光华器材厂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债权,并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段某、甘某某注销龙熙公司的程序合法。段某、甘某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段某及甘某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龙熙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租赁合同、光华器材厂提交的租金结算单、租赁费结算单、租赁送货单、退货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光华器材厂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龙熙公司拖欠其租金及租赁物,即光华器材厂不能证明其是龙熙公司的债权人。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光华器材厂主张段某、甘某某作为龙熙公司的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光华器材厂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四十一元,由河北省泊头市光华建筑器材厂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八十二元,由河北省泊头市光华建筑器材厂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芦超

代理审判员郑亚军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周晓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