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略)经济合作社与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民初字第07251号

原告(略)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田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略)党支部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春月,北京张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北京市昌平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略)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百善合作社)与被告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阚连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善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张春月,被告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善合作社诉称,2000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百善村三角地承租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昌平区X镇X村三角地西南地段0.706亩土地租给被告使用,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00年7月10日起至2010年7月10日止。并约定“履行合同期间,国家占用乙方(指被告)必须无条件服从。如果本地区上一级政府有统一规划调整,需要占用时,乙方也要顾全大局,服从总体规划调整,但属于乙方出资修建的地上物,则按解除合同时的市场价格折旧,双方议定后,甲方负责赔偿。此合同解除,应交纳的各种费用按实际使用年限收取,多退少补”。2007年底,上述土地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授权北京大地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但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拒绝腾退上述土地,使得开发项目无法进行。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在2000年7月10日签订的《百善村三角地承包合同》;2、被告腾退位于(略)三角地西南地段0.706亩土地;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单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况且被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5条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某撕毁合同。现在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不同意。被告并不否认合同约定的国家占用……的约定,但是,事实上此地块并非国家占用而是被开发商占用,从原告与北京大地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上看丝毫看不出是国家占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原告在今年6月份交给被告的房屋附属物价表,是原告在2006年3月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了被告的同意和签字,对此表不予认可。既然是开发商占地,就应该按照建设部重置成新价的原则进行评估。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10日,百善合作社(甲方)与单某某(乙方)签订《百善村三角地承租合同》,约定:甲方愿意将百善村三角地的西南地段发租给乙方使用;总面积0.706亩;经营项目木器加工;用途车间、库房;承租期限从2000年7月10日起至2010年7月10日止;乙方向甲方每年交清1100元;履行合同期间,国家占用、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如果本地区上级政府有统一规划调整,需要占用时,乙方也要顾全大局,服从总体规划调整,但属于乙方出资修建的地上物,则按照解除此合同时的市场价格折旧,双方议定后,甲方负责赔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百善合作社将土地出租给单某某使用单某某在承租的土地上构建了若干建筑物。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授权北京大地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昌平区X镇三角地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批复》,该批复称:“……经我局批准,北京市土地管理储备中心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昌平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昌平区百善三角地项目土地一级开发主体进行了招标,本项目位于昌平区X镇X村北侧,总用地面积8.2003公顷……”。2008年4月21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昌平区百善三角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该批复称:“……经研究,同意北京大地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昌平区百善三角地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单某某承租的土地在开发范围之内,用于住宅及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商业金融业用房。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百善村三角地承租合同》、《关于授权北京大地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昌平区百善三角地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批复》、《关于昌平区百善三角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百善合作社与单某某签订的承租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分为两种:一是约定解除,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一种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即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当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百善合作社与单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履行合同期间,国家占用、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如果本地区上级政府有统一规划调整,需要占用时,乙方要顾全大局,服从总体规划调整。现北京大地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百善村三角地项目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其中包括单某某承租的土地,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单某某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顾全大局,服从总体规划调整。百善合作社要求解除合同、腾退土地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解除后,有可能给单某某造成的损失,本案无法处理,单某某可另行解决。单某某不同意解除合同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略)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单某某2000年7月10日签订的《百善村三角地承租合同》。

二、被告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腾退位于(略)三角地西南地段0.706亩土地。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单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阚连花

二○○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郭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