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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初中文化,捕前从事废品回收,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同年3月31日被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县看守所。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春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为偿还所借他人的20万元欠款,便冒充岳阳县委书记彭国甫的名义,以县委办公大楼装修需要资金为由,向县直交通局、卫生局等十多个单位领导写信,要求拨款到自己事前申办的银行帐户上,企图骗得资金20万元。后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事情败露。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有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未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应当以招摇撞骗罪定性并处以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与他人在本县X镇云龙宾馆打牌时,闲聊中得知岳阳市委副书记兼岳阳县委书记彭国甫于正月十五日已去中央党校学习。当天回家后,被告人任某某想到自己所欠张泽美20万元的欠款,还款日期快到了,而自己手中又没有钱还,于是便想到冒充彭国甫书记的名义到县直各部门骗得20万元钱。3月4日上午,被告人任某某先来到岳阳县委办公楼一楼的一间办公室,以县委汤书记要信封为由向该办公室的任某姣要了十三个印有“中共湖南省岳阳县委员会”的信封,然后在县委会附近一文具店买了纸、笔回到家。当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又用其母亲刘仲秋的身份证在岳阳县农业银行办理了一个帐号为18-x的存折。2001年3月5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任某某又以介绍水利工程给他人为由,将余爱军约到云龙宾馆的茶楼喝茶,见面后被告人任某某先测试了一下余爱军的写字笔迹,认为徐的字迹还可以,然后就要余爱军按照自己所述“请某局某同志拨款贰拾万元整,作为县委办公楼装修备用,年终必还。农业银行帐号18-x刘仲秋。落款彭国甫2010.3.5”帮其写信。余爱军为了揽到工程业务,便按照被告人任某某的上述要求,对照被告人任某某所提供在收废品时获得的岳阳县直机关领导通信名册,分别对岳阳县交通局、农业局、建设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东洞庭湖管理局、卫生局、教育局、县一中、电力局、水务局、畜牧局、房产局、国土局等十三个单位领导写信,然后被告人任某某将十三个信封打成包裹,并于2010年3月8日上午,在县教育局门面一文印店打印:“请接待科刘雪梅同志将信(十三封)以电话形式下发给局一把手,此信保密”的字样粘上包裹,被告人任某某担心自己被暴露,便打电话叫来好友杨年军,要其将包裹送到县委传达室,然后被告人任某某又以岳阳市委秘书科的名义打电话给刘雪梅,声称彭国甫书记从北京带来了一个包裹。当天下午,县委传达室保安潘小兵将此包裹(十三封信)交给了刘雪梅。刘收到“密件”后,觉得程序有问题,便向县委办主任某了汇报,后经电话询问彭书记,此事水落石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2010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归案。经审讯,被告人任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等相关书证材料予以证实,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虽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不能犯未遂,且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任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应以招摇撞骗罪定性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任某某该次行为的主观意识是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与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主要是非物质利益的主观意识相勃,故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雄

审判员彭慧华

人民陪审员陈永久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易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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