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职工,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文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何某某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08年5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是组合家庭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对她开口就骂、动手就打;且被告脾气不好,个性很强,两人难以相处。2009年9月曾经起诉后又撤诉,之后被被告硬拉过去强迫过了5个月,但被告脾气不仅没改,更是变本加厉让她实在无法忍受,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所说并非真实情况,他们虽是再婚,但他对原告关怀有加,不仅在原告身上花了不少钱,还在生活上对原告无微不至,倒是原告表现不尽人意,经常有家不归,个人生活不检点。但为家庭着想,也为年老有个相互照应,这些都可以不去计较,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前各有一男孩,两人离婚后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5月12日在岳阳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原告婚后不久便外出打工,2009年起,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被告因脾气较直,2010年6月对原告动手,将原告打伤,原告一气之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当事人的陈某及本院开庭笔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合法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日常生活中尽管有所矛盾发生,但这跟双方个性偏激及日常生活中缺乏有效沟通有关,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之间并没有根本利害冲突,且被告态度诚恳,愿意改正过错。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和好如初是完全可以的,为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雄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