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与郭某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8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明炯,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云县人民法院(2009)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徐庆、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4月23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被上诉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明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某一审诉称,郑某、郭某某于2003年8月24日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郑某转包郭某某承包村集体的1.08亩土地,用于渔业养殖,转包期限25年。2008年初,郑某多次向郭某某交纳当年租金,均遭拒绝。然而郭某某于2008年10月,以郑某拖欠流转金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非法转包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拆除地上建筑物,密云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县仲裁委)裁决解除合同。郑某认为,郑某只是占用部分土地建造房屋从事渔业养殖,且再次转租土地的协议已经法院确认无效,郑某不存在违约,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对于郭某某反诉要求郑某给付2008年度土地承包费的请求,郑某同意给付。不同意郭某某其他的反诉请求。

郭某某一审辩称,郑某与郭某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合同》属实,但郭某某承包的土地是农作物种植,郑某、郭某某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郑某必须按原合同约定的用途经营土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郑某转包土地后建造房屋,且未经承包方同意又将土地转包他人,并拖欠承包费至今,故不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反诉郑某要求解除土地流转合同、返还土地、拆除建筑物、填平土炕、恢复地貌,给付2008年度承包费864元,同时给付违约金x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10日,郭某某承包了密云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白岩合作社)所有的土地1.08亩,用于农作物种植,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03年8月24日,经北白岩合作社同意,郑某、郭某某达成协议,郭某某将其承包的1.08亩土地,转包给郑某经营管理,转包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共计25年。每亩每年承包费800元,每年一月交齐本年度承包费。同时约定,接转方必须按原合同约定的用途经营土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弃耕撂荒。接转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和事项的,流转方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流转合同。当事人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每亩x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部分进行赔偿。郑某转包后(郑某同时转包了该地块内其余28户村民的土地)陆续在其承包的上述地块北侧建造了房屋并出租他人经营,后又在其承包土地的南侧挖掘了一个深约2米,面积约0.8亩的深坑(占用郭某某承包的土地约0.1亩),用于排放污水。2008年7月18日,郑某未经郭某某同意,将转包来的土地(含其余28户村民的土地),以400万元价格(含地上物拆迁补偿),流转给了北京北白岩专业种植合作社(此流转协议已经法院另案确认无效),用于建设渔街。流转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共计20年。为此,郭某某提出异议,申请密云县仲裁委仲裁,要求解除合同,给付尚欠流转金并拆除建筑物返还土地。密云县仲裁委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裁决,1、郑某支付郭某某2008年度土地流转金;2、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3、拆除流转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地貌。

另查明,2008年7月,郑某欲一次性向郭某某交纳2008年至2027年度土地流转金,因郭某某对郑某未经同意再次将土地流转提出异议,拒绝接收郑某一次性付清流转金之请求。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郑某主动给付了郭某某2008年度土地流转金864元。

再查明,郑某于2004年初,在上述土地内(含已承包的另28户村民的土地)建造房屋41余间,建筑面积为907.8平方米用于出租。2004年8月9日,密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郑某未经批准,私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为由,认定上述建筑为违法建筑,并限令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建筑。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05)密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密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密国土房管监字(2004)X号处罚决定合法,准予强制执行。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中。

上述事实,有郭某某与北白岩合作社签订的口粮田承包合同、郑某、郭某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密农(裁)字[2008]第X号裁决书、郑某与北京北白岩专业种植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2005)密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2005)密执字第X号执行案、法院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与郭某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应尽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同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郑某违反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在转包的土地上违法建造房屋,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未经郭某某同意将土地再次流转他人,属严重违约行为,故法院对郑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郭某某反诉要求郑某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拆除流转土地上的建筑物、填平土坑、恢复地貌之请求,因郑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明显过错,故反诉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郭某某要求郑某给付违约金之请求,因郭某某对郑某建房的事实早已明知未加阻拦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法院应郑某申请酌情予以调整。本案在审理中,郑某、郭某某双方自愿达成由郑某给付郭某某2008年度承包费的协议且已履行,故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郑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二、解除郑某与郭某某签订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三、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流转土地上的房屋、填平挖掘在郭某某承包土地内的土坑、恢复地貌、返还郭某某一点零八亩土地;四、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某某违约金二千七百元。如果郑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郑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但亦同时约定了如接转方在使用土地中间违约,接转方应拆除建筑,恢复土地耕种,该约定说明如郑某违约拆除地上建筑物就可以,不应解除合同,且郑某只是占用部分土地建造房屋从事渔业养殖,再次转租土地的协议已经法院确认无效,郑某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同意解除合同。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郑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郑某在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变更土地性质,违法转包的违约行为,应当解除合同,腾退土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郑某与郭某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之一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同时依据郑某与郭某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接转方必须按原合同约定的用途经营土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弃耕撂荒;接转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和事项的,流转方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流转合同。本案中郭某某的承包土地性质为耕地,郑某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约定,在转包的土地上违法建造房屋,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未经郭某某同意将土地再次流转他人,属根本违约行为,故一审法院支持郭某某反诉请求,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恢复地貌并无不当。郑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一元(含反诉费四十六元),由郑某负担六十元(已交纳三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由郭某某负担二十一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十五元,由郑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田辉

审判员徐庆

代理审判员刘茵

二ΟΟ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宋卫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